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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江蘇聯環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集團”)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公眾監督,建立陽光國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揚州市國資委《關于推進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及控股子企業在業務活動中,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利益相關方和組織公開的企業相關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是指集團及控股子企業公開發布的以文字、圖片、圖表、音頻、視頻等形式記錄或保存的企業基本信息、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重要人事變動、企業主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通過產權市場轉讓企業產權和企業增資等信息、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等各類信息。
第四條 集團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公正、公平、準確、及時、便捷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第五條 集團信息公開工作由集團辦公室(黨委辦公室)負責。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六條 集團公開的信息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集團基本信息:集團歷史沿革、工商注冊登記信息等;
(二)集團治理信息:集團治理及管理結構、各治理結構中主要成員信息、集團重要人事變動等;
(三)集團關鍵財務數據:資產總額、營業總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等;
(四)產權交易信息:通過產權市場轉讓企業產權和企業增資事項等信息;
(五)重大問題整改: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等;
(六)其他公開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
(二)公開后會影響可能引起消極后果的;
(三)涉及商業秘密或者以不公開為條件向集團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的;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案件辦理或危及個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與刑事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刑事訴訟依法、公正進行的;
(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或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九條 為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規性,由集團相關部門或企業提交的,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應當與上市公司確認后公開。
第十條 集團及控股子企業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企業聲譽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 集團官網是集團信息公開的主要載體,集團官網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對公開依據、信息范圍、公開形式、聯絡方式等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除在集團官網進行信息公開外,集團可采用如下公開方式:
(一)廣播、電視、報紙等公眾媒體;
(二)公告欄、電子屏、公示牌等;
(三)集團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等;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十三條 集團實行信息公開審核和保密審查,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分級審核”、“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
第十四條 應當公開和按照規定不予公開的企業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有關程序進行審核和保密審查。
第十五條 審核及保密審查的重點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關信息公開和保密規定要求。
第十六條 集團公開企業信息應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出。由集團各部門所制定信息,列出公開的內容、范圍、形式等,按層層把關的程序報有關負責人審查。
(二)審查。擬公開的信息先報部門負責人審查,再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查。在制作公文過程中同步進行保密審查,即報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查。
(三)公開。經過審核和保密審查的信息由集團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向社會公開,未經審核、保密審查及備案登記的企業信息不得公開。
(四)反饋。信息公開后,集團責任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接受群眾對企業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處理并及時向集團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反饋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集團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在職權范圍內,根據《揚州市國資委關于推進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結合保密規定進行審核(查)并決定是否公開和如何公開。企業信息在公開前,審核人必須認真核對,防止出現信息錯漏現象。對公開信息審核程序不到位,簽批手續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開。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集團考核事項清單,各部門和控股子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做好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對審核不嚴、公開內容失真、造成負面影響以及出現泄密等問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責任追究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信息公開工作突出的個人、部門或控股子企業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對集團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集團相關部門和控股子企業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集團控股子企業參照本辦法實施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話:0514-89993100 傳真:0514-89993100 郵件: